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兩個基本的立法特征,一是股東總數的一致性,二是股東法律責任的有限性。我們來看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絕對優勢和嚴重不足。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除了適用勞動法對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明確規定外,還有類似的明確規定:
1.第三方只能融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團法人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受到限制;
2.第三方設立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出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團法人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變更法人制度;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許可證上注明由第三方或聯合體法人獨資;
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需要設立股東大會,由股東決定股東簽署的書面文件可以在公司保存;
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編制國際會計調查報告,由律師和經紀公司審計。
那么,在上述五種類似情況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哪些缺陷和絕對優勢呢?
絕對優勢:
對股東而言,只要在經營管理上誠實守信,可以股東可能承擔連帶責任為理由,為客戶提供額外的擔保,提高了與客戶合作的風險;對于客戶,只要股東不能證明自己的清白,就可以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為客戶增加了保障,提高了客戶產權追償的風險。從而為一人有限公司的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缺陷:
一般來說,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具備有限責任公司的要素,只能以自己的財產對內部負債負責,不需要股東通過變更公司法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股東要否決連帶責任,必須證明自己無罪,即必須證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否則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增加了股東的法律責任,在目前取證困難的情況下,很容易造成自己財產的傷亡。
邊肖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已經詳細介紹給大家了,很多人不建議注冊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這一點上面邊肖已經說明了。如果創業者對公司注冊有任何疑問,歡迎來到掘金企業服務進行討論,我們將為您的創業之路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