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類型中的組合商標是由文字、圖形、數(shù)字等六要素構成的商標。有人會認為有這么多因素構成,如果對其進行侵權判斷的話會很麻煩。一品商標注冊網(wǎng)跟大家探討下組合商標侵權判斷規(guī)則。
1、侵權人將他人分別注冊的商標組合使用,因商標注冊人對組合使用的商標并不享有商標權,故其不能通過商標法獲得保護。
2、單獨使用圖文組合商標不具顯著特征的圖形部分不構成侵犯商標權
組合商標實行整體注冊、整體保護的原則,在進行侵權對比時應將組合商標的整體或商標的主要部分與他人商標進行比較。在同類商品上單獨使用組合商標的圖形部分,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不會產生混淆的,不構成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
3、使用組合商標中的部分內容但具有攀附他人商譽的故意且引起消費者混淆的,構成商標侵權。
行為人具有攀附商標權人商譽的主觀故意,僅使用組合商標中的部分內容,足以引起消費者混淆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
4、文字加圖形的組合商標與企業(yè)字號發(fā)生沖突時,可以將組合商標中的文字字形及讀音作為標準判斷商標與企業(yè)字號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
可以根據(jù)商標的特征及通常消費習慣,將組合商標中的文字字形及讀音作為標準與企業(yè)字號進行對比,來判斷商標與企業(yè)字號是否構成相同或近似,進而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5、含有地理名稱或者其簡稱的組合商標在構成要素近似的情況下并不必然構成侵害商標專用權意義上的“商標近似”。
在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形下,社會公眾也有以商標中的文字部分進行商標代指的習慣時,其中的文字部分可以作為構成權利邊界的重要參考因素或主要參考因素,但當文字部分是地理名稱時,這一原則應從嚴掌握,需要從社會公平的角度考慮,允許社會公眾對相應地名、行政區(qū)劃及其簡稱(特別是省級行政區(qū)劃的簡稱)的正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