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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太平洋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告訴我有關在哪里免費檢查商標的信息。讓我幫你看看。 醫療設備的產品名稱應使用什么名稱?醫療器械的產品名稱應使用通用名稱,并且通用名稱應符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醫療器械命名規則。 II類和III類醫療設備的產品名稱應與醫療設備注冊證書中的產品名稱一致。命名應基于“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規則如下:第一條:“加強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確保醫療器械通用名稱的命名科學,規范,本規則是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制定的;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和使用的所有醫療器械均應使用通用名稱,通用名稱的命名應符合這些規定。規則第3條“醫療器械的通用名稱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科學,清晰,并與產品的真實屬性一致。第四條devices醫療器械的通用名稱應為中文,符合國家語言標準。第5條:具有相同或相似預期用途和通用技術的相同類型的醫療器械,應使用相同的通用名稱。第六條devices醫療器械的通用名稱由一個核心詞組成,一般不超過三個特征詞。核心詞是具有相同或相似技術原理,結構或預期用途的醫療設備的一般說明。特征詞是對特定屬性的描述,例如醫療設備的使用位置,結構特征,技術特征或材料組成。使用的部分是指產品在人體上的一部分,可以是人體的系統,器官,組織,細胞等。結構特征是對產品特定結構和外觀的描述。技術特征是對產品特殊作用原理,機理或特殊性能的描述或限制。材料成分是對產品主要材料或主要成分的描述。第七條醫療器械的通用名稱除符合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不包括下列內容:(一)型號和規格; (二)徽標,符號等標志; (三)個人名稱,公司名稱,注冊商標或者其他類似名稱; (4)絕對和排他性的詞語,例如“最佳”,“獨特”,“精確”和“快速效果”,或對產品功效的主張或保證; (5)功效和治愈率的描述(6)尚未經過科學證明或未經臨床評估證明或沒有虛無或假說的概念名稱; (7)表達或暗示治愈所有疾病,夸大適用范圍,
(八)“美容”,“保健”等宣傳詞; (九)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第八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醫療器械的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第九條醫療器械管理下的體外診斷試劑的命名,應當按照《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的有關規定執行。藥物管理)。第十條本規定自年,月,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