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如何對從企業獲得的有償旅游營業額獎勵進行納稅?
捷銳財務:根據《司法部、商務部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獎勵一人改變營銷公司經營范圍的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根據國家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企業、單位以培訓班、研討班、管理檢查等形式,為營銷營業額突出的人員組織旅游活動。個人實施的免除差旅費和差旅費的營銷營業額獎勵(包括器具和證券交易),按照發生的費用計入營銷人員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所得稅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非法征收、代扣代繳。其中,企業職工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工資、薪金相結合,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視同當期勞動收入,按“勞動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