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法規,企業在扣除費用、彌補虧損、享受減稅或延期付款等對外投資時,有些費用或可抵扣項目不能在前夜重復使用額度扣除,需要結轉五年后分期扣除。有些應納稅所得額在除夕夜前不需要重復使用,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可在未來五年內延期支付。本文總結并收集了以下九種結轉后可抵扣或延期五年的稅收優惠。
損失補償
(一)政策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繳費年度發生的虧損,可以結轉下年,并以下年的收入彌補,但最長結轉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2)說明
1.企業合并或者分立適用正式財務處理的,被合并企業的虧損不得結轉彌補。與企業工商變更登記有關的企業虧損,不得相互結轉彌補。
2.企業通過統計計算繳納所得稅時,其外國政府機構的虧損不得沖減外國政府機構的利潤,但外國政府機構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彌補全境內的虧損。
3.稅務機關檢查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增加的應納稅所得額,允許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時發生的虧損,并允許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進行彌補。彌補虧損后仍有定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資本傷亡追溯扣除
(一)政策規定
商務部發布的《關于企業資本性傷亡事故所得稅凈利潤扣除管理的必要性的新聞稿》(商務部2011年第25號新聞稿)第六條規定,如果企業前幾年的資本性傷亡事故未能在前夜從凈利潤中扣除,可以向稅務機關說明,并按照這一必要的規定通過專項審批進行扣除。其中,對于特定的資本傷亡,允許追溯扣除至傷亡發生當年,追溯確認期限一般不超過五年。
(2)說明
1.具體資本傷亡是指企業在資本處置和轉移的具體步驟中發生的適當傷亡。
2.因以前年度特定資本傷亡未從凈利潤中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可以在追溯確認年度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如果扣減額嚴重不足,扣減額將推遲到下一年。
3.企業在特定資本傷亡年度,扣除追溯賠償確認的傷亡人員后遭受損失的,應先變更資本傷亡年度的損失額,再按照彌補損失標準計算下一年度多付的企業所得稅,并按上述第2點進行工商變更登記的財務處理。
扣除應扣除而未扣除的費用
(一)政策規定
《商務部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處理中若干財務困難問題的新聞稿》(商務部2012年第15號新聞稿)第六條規定,經企業專項批復和說明后,允許彌補以前年度具體發生并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但彌補確認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2)說明
1.企業以前年度應扣除而未扣除的費用,須經稅務機關專項審批和說明后,方可準予追溯扣除,直至項目發生年度計算。
2.因上述因素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經追溯確認后,可從年度應納企業所得稅中扣除。如果抵扣嚴重不足,可以延期至下一年度或申請退稅。
3.虧損企業追溯確認以前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未扣除的支出的,或者盈利企業追溯確認后發生虧損的,應當先變更支出的年度虧損金額,然后按照彌補虧損的標準計算下一年度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并按照上述第2點的規定處理。
企業債務重組類似于財務處理
(一)政策規定
《司法部、商務部關于企業重組工商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難點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和《商務部關于企業重組工商企業所得稅征管若干難點問題的新聞稿》(商務部2015年第48號新聞稿)規定,同時滿足下列前提條件的,適用一般財務處理規定。也就是說,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企業前夜應納稅所得額的50%以上,可以在五個支付年度內平均分配計入每年的應納稅所得額。
(2)說明
1.企業重組業務適用普遍財務處理的,除企業其他立法方式簡單變更外,重組各方應在重組業務完成前夕,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稅普遍財務處理調查報告表》及附圖和審批情況。合并、分立中涉及重組的一方被撤銷的,應當在辦理金融登記注銷手續前進行審批。
2.企業進行負債重組時,應當準確記錄應當確認的負債重組收入,并說明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年度內確認金額和結轉金額的狀況。
3.稅務機關負責人應建立明細賬,每年用明細賬核對企業批準的債務重組收入,并加強后續管理。
非貨幣資本融資轉讓收入
(一)政策規定
《司法部、商務部關于非貨幣性資本融資企業所得稅政策難點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和《商務部關于非貨幣性資本融資企業所得稅征管難點問題的新聞稿》(商務部2015年第33號新聞稿)規定,村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本進行內部融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本轉讓收入,自非貨幣性資本轉讓收入確認之日起,不得超過最近5個支付年度
(2)說明
1.非貨幣資本是指除貨幣資本以外的資本,如支票、利息、應收賬款、應收債券和票據融資等,持有至到期。
2.企業在內部融資五年內轉讓上述股份或收回融資的,應當停止執行延期支付政策,并在股份轉讓或收回融資前夕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中,重復使用延期月內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本轉讓收入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在五年內取消內部融資的,應當停止執行延期支付政策,在取消前一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延期月份內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本轉移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金融機構搬遷收入的處理
< 工商變更登記p>(一)政策規定《商務部關于印發企業金融機構搬遷所得稅管理必要性的新聞稿》(商務部2012年第40號新聞稿)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進行搬遷清算,計算搬遷收入:
1 .從搬遷開始,五年內(含搬遷當年)完成搬遷的任何一年。
2.從搬遷開始,搬遷周滿五年的年份(含搬遷當年)。
(2)說明
1.企業2012年10月1日以后搬遷的,發生的購置費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法的規定,資本的應稅生產成本和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從凈利潤中計算扣除。
2.企業在搬遷過程中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支出,從搬遷前夕起五年內從企業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不計入企業搬遷前夕應納稅所得額。搬遷在五個月內完成的,搬遷收入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支付。五年內完成搬遷的,以企業搬遷五年(含搬遷當年)為準。清算搬遷收支,計算搬遷收入。
財政資金所得稅處理的特殊用途
(一)政策規定
《司法部、商務部關于企業所得稅專項用作財政性資金處理困難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企業將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為非應稅收入處理后,五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返還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機構的部分,應當在取得資金后的第六年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說明
1.可作為非應稅收入的財政性應具備以下前提條件: (一)企業能提供規定資金專項使用的資金撥付文件;(二)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政府撥款機構對資金有必要或者明確的管理要求;(三)企業應當對資金及其支出進行單獨審計。
2.企業的非應納稅所得額用于支出的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的非應納稅所得額用于支出形成的資本,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已計算的折舊和攤銷。
國外融資稅收抵免
(一)政策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扣除,抵免額為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信用額度的部分,可在未來五年內,以每年信用額度前應抵扣的稅額抵扣...
(2)說明
1.上述五年是指工商變更登記企業在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且在中國境外已經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實物性質的稅收超過前一年的抵免額,最近五年繳納年度工商變更登記。
2.企業在國外繳納的所得稅,是指按照國外稅法和我國有關規定,應當繳納并且已經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的實物性質。
3.抵扣企業所得稅時,應提供外國稅務機關在中國境內出具的相關繳款書。境外企業已繳納或多繳納或應繳納的未繳所得稅不計入稅收抵免
特種設備融資稅收抵免
(一)政策規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法》第一百條規定,稅收抵免是指企業購買并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指數》、《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指數》、《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指數》中規定的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可以在企業成立前夕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專用設備投資總額的10%;在信用嚴重不足的前夕,可以支付未來五年的年度結轉信用。
(2)說明
1.特種設備投資總額是指購買特種設備的票價稅的總價,但不包括按有關規定退還的稅率和電子設備的運輸、安裝和試運行費用。
2.借助融資和貸款,購買特種設備的投資總額,可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抵減企業所得稅;企業借助財政撥款的工商變更登記資金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總額,不得抵扣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
3.企業購買和建造已經開始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特種設備。企業購買上述特種設備,五年內轉讓或出租的,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補繳已抵扣的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