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記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分別申請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設立登記,并規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應當在新聞發布月后45日內申請登記。”有兩個問題需要解決。一、為什么“45”后還要申請注冊?原因是公司合并、分立涉及公司主體資格和個人財產的變更,可能對公司債務人物權的實現產生負面影響。因此,中國國家立法規定,為了保護公司債務人的個人利益,必須經過新聞發布程序。未經新聞稿和債務人同意,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有關立法,新聞發布的期限為45天,從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所作出的決定或者決定如何撤銷之日起,在個月內計算。因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引起的公司登記變更,必須在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決議或者決定作出后45日內作出。其次,原告申請登記的具體45后周是否沒有限制?從第三十四條的必要規定來看,可能沒有限制。其實不是。公司合并分立可能產生三種結果:新公司成立,被合并公司被淘汰,吸收合并其他公司的公司繼續存在,但大股東和資產可能發生變化。在這里,公司合并或分立后,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申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換句話說,如何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注銷公司登記,本質上就是公司的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者設立登記。關于公司變更登記、注銷登記、設立登記的申請期限,立法上有相應的規定,并有實施明確申請期限的規定。為法律簡明起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不再重復前條的規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在45天的新聞發布期后,如果沒有為此或此設立債務人,則完成公司的合并或分立,相應的變更登記、注銷登記或設立登記在合并或分立實現的當月內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