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轉讓需要審計權
《商標法》對商標轉讓有一系列明確規定,如“轉讓注冊商標,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共同向商標局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由此可見,商標轉讓要想順利進行,需要獲得商標局的許可,否則商標轉讓不受立法保護。
2.商標轉讓申請文件應當齊全
轉讓注冊商標時,商標轉讓方和受讓方都需要向商標局提交一些申請文件,包括商標轉讓申請表、轉讓方和受讓方簽署的主體資格證書、商標代理政府機構需提交的“全權委托書”。
3.相似或相同的商標應一起轉讓
《商標法》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所有人應當轉讓在同一產品上注冊的近似商標或者在類似產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注冊外資分支機構轉讓注銷商標時,商標轉讓方需要轉讓其共同持有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以維持商標功能。
4.商標專用權期限是否已過
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期限為十年。商標受讓人在接受轉讓的商標時,需要核對商標專用權是否仍在有效期內,有效期有多長,商標是否已同時續展。只有這樣,才能防止一些盜用,將沒有商標專用權(不受立法保護)的商標轉讓給受讓人。
5.聯合商標不得分割和轉讓
共同商標作為商標讓與人所有的延續商標,共同使用時具有相應的關聯性,區別可以是相似的;共同商標分割轉讓的,容易造成受讓方和轉讓方在同一產品或者公共服務上使用的商標相似,可能造成產品或者公共服務混淆。因此,聯合商標不得分割為外國分支機構取消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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