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八十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籌備事務。”根據關于如何注銷香港公司的明確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承擔以下兩項責任:
1.認購股份時:
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由公司的設立方式決定
他們彼此不同。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書面形式認購公司章程規定發行的股份后,應當按期繳足全部股份;以器具、著作權、耕地所有權等非貨幣性個人財產作為入股資金的,應當依法辦理其權利轉移手續。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2.承擔公司的籌建工作:
參與公司籌備是發起人最重要的責任之一,也是他們擁有發起人數量的前提條件之一。公司籌備包括倡導、制定公司章程、募集股份、召開創立大會、申請公司設立登記等一系列事項。發起人必須參與并負責公司的籌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