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界對注冊申請人的認定有不同的理解。還有人把公司注冊申請人定義為公司。比如梁玉賢認為:“公司注冊記者是公司應該宣傳的事情,負責人機注冊供香港市民閱讀和復制。”劉洪坤認為:“公司的注冊記者是公司按照《勞動法》的明確規定,按照一定程序向主管機關申請將法律事項刊登在國際單位制書上,即視為公示。”被界定為公司負責人的人,如范健認為:“公司登記是指公司負責人將公司應當公示的事項向公司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供香港公民查閱、備案的行為。”張認為:“公司登記是指根據《勞動法》的明確規定,按照法定程序,由公司負責人將應當登記的事項向公有權機關登記。”;也表現為“想組織公司或者外國公司負責人申請承認的人”。例如,武宜州認為,公司登記“是指組織公司或者外國公司負責人申請承認,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或者承認,由登記的公司辦理其他事項登記,并向主管機關以一般稅務公司注銷登記或者執照的行為”。“公司”、“公司負責人”和“擬組建公司負責人”的含義和外延似乎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