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知名度商標、商號的模仿注冊
這是最常見的情形,例如“康帥傅”對上“康師傅”。當然,“惡意注冊”對知名度的要求并沒有這么高,行業或區域內知名、注冊人知曉、使用一定年限,這些條件滿足就可以。證明這些,產品的銷售地域、銷售渠道建設、廣告投放等證據都可以用于阻擊惡意商標注冊。
妨礙他人正常注冊
主要表現是搶注和囤積商標。例如將尚未進入中國市場的外企商標搶先在中國注冊、下級渠道商搶注生產商的產品商標等等,這些“惡意”不僅僅體現在權利人的核心商標類別上,包括其可能涉及的延伸類別,也同樣適用。權利人想維護自己正當權利,可提供合作協議(或商業意向記錄)、中國以外地域的銷售、知名度證據或注冊人名下商標數量、是否存在其他搶注行為等證據來佐證。
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注冊
主要表現是跨類別、無關聯性的注冊商標,或注冊人(及關聯人)有顯著的銷售商標行為。包括個人注冊大量商標,無生產或銷售能力的企業注冊明顯超營業范圍的商標,與大量商標轉讓行為有關。這些情況,結合注冊人網站、工商數據等,做了深入的商業背景調查,都能發現一些端倪。
但“不以商標使用為目的就是惡意”這一點并不能單獨成立。因為,大多數企業都會出于保護的目的進行關聯注冊或防御注冊,比如“大白兔”奶糖的“大灰兔”商標,可口可樂公司在衛浴產品上注冊“可口可樂”商標。所以,判斷是否存在這種商標注冊惡意,需要結合多種因素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