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到期不續展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屆滿后,企業如果希望繼續使用注冊商標、使注冊商標繼續受到法律保護,就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商標續展。每一次續展的有效期為十年,如果希望可以無限期地使用并保護這枚商標,那么企業則需要在規定時間內一直進行續展注冊。
二、連續三年不使用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商標“撤三”。
三、商標淪為通用名稱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四、自行改變注冊信息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在使用注冊商標的過程中,自行改變注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也就是說,不按規定隨意變更注冊信息并屢教不改的,將有可能面臨商標“被死亡”的危險!
五、惡意搶注
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五條中明確了對摹仿馳名商標、惡意搶注商標等行為的處理規定,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商標,自其注冊之日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均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馳名商標所有人則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可無限期追究相關責任,隨時向商評委提出商標無效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