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異議人所提供的答辯材料中如果有外文書件,必須翻譯成中文,否則,該外文異議答辯將不作為異議答辯材料使用,并退回給當事人。(見: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1997年1月14日《關于商標異議中外文書件應附中文譯本的通知》 )
2、關于補充證據材料的聲明與提交時限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需要在提出異議答辯后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異議答辯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異議答辯書之日起3個月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
在商標局未接受后補答辯材料且異議成立時,被異議人不服還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并將擬后補的材料提交至該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