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三”是“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簡稱。《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如果你的商標被人提“撤三”了,別慌,你可以這么辦!
1、確認是否符合“正當理由”的規定
首先,我們需要確定自己未使用商標的行為是否符合《商標法》關于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的相關規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產清算;
(4)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如果符合任意一條,恭喜你,你的商標不會被撤銷,如果不符合,我們就該向商標局提供該商標近三年的使用證據,防止商標被撤銷。
2、準備好商標使用證據進行答辯
商標注冊以后,我們應妥善使用商標,保留好商標的使用證據,以應對被別人提“撤三”。我們到底該保留哪些證據呢?
(1)發票
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真實有效的商品銷售發票或服務提供發票可以有力地證明注冊商標的使用情況。商標注冊人應該規范發票的開具和保管,在填寫商品、服務名稱的同時認真填寫商標名稱,為商標的使用留下有力的證據。
(2)合同(或協議)
合同、協議是經濟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重要憑證和依據,因此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我們在訂立合同、簽訂協議時一定要明確標注商標,最好能寫上注冊商標的名稱和注冊號,為商標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證據。
(3)廣告物品
廣告是企業宣傳其商標、商品、服務的一種重要方式,商標的標識多處于廣告的顯著位置,是一種很好的證據材料。而報紙、雜志、各種會議、博覽會、商品交易會等的宣傳廣告由于能夠很好地提供時間、商標標識等重要信息,是更為直接有力的證據。
(4)包裝物
包裝物包括商品包裝物、服務用品包裝物或容器等。單純的包裝物或容器由于難以確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體時間,因此還需要其它證據進行佐證。比如委托印刷時與印刷廠簽訂的合同等,合同要標明商標名稱。
(5)商標印制證明材料
商標印制是商標使用的前提條件,因此商標印制的證明材料也是一種證明商標使用的有力證據。企業在印制商標時一定要選擇信譽好、經營范圍包括“商標標識印制”的印刷企業,可以為商標的使用提供有力的證據。
3、重新注冊被撤銷商標
即使商標因“撤三”而被商標局撤銷,我們依然可以重新注冊該商標。建議提前準備好注冊商標需要提交的各種書件,重新注冊被撤銷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