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局在受理撤三申請之后,會向被申請人發出《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被申請人應于兩個月內向商標局提交之前三年內該商標在保護商品/服務上的使用證據材料,或者證明存在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使用證據包括有:
1.近三年的商標宣傳材料(包括在報紙、雜志、網絡、電視、電臺等媒體上的宣傳資料;和公司制作的宣傳單頁、手冊等;公司促銷或其他推廣宣傳活動資料);
2. 銷售發票、銷售合同、企業招牌、加盟許可合同;
3.近三年銷售范圍,銷售額說明,銷售發票復印件、納稅申報證明等;
4.近三年的廣告宣傳費用統計(請加蓋公章),最好能提供與廣告公司所簽訂的合同及相應費用支付發票復印件;
5.相關媒體對企業的報道、采訪等材料;
6.企業參加各類展會、推介會等公開了使用商標的證明:譬如參展照片、參展證、繳費發票等;
7.帶有商標標樣的產品質檢報告;
8.帶有企業商標標識的資質證明及所獲榮譽證書:包括各種獎章、獎狀、榮譽及稱號等。
當然這需要企業日常做好對商標推廣使用的證據保全。所以商標不是注冊完成就萬事大吉了,后續一定要做好商標監管和維護,同時提醒企業要把商標管理也納入到企業日常商業管理中。
如果日常企業沒有做好相關的使用證據保全或者提供的使用材料無法構成商標法意義上商標使用該怎么辦?
對取得商標注冊證也可以通過提出重新申請(最好是快到三年的時限提出注冊申請),雖然需要花費一點費用,但是相對商標被撤銷的風險要保險的多。
另外企業還需要對商標如實正確使用,避免使用不當造成不符合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且各種證據材料最好有一定時間的連貫性,有實力的企業可以定時的對使用證據進行公證。
最后遇到商標被撤三也需要及時跟代理機構聯系,以保證可以在規定時效內有條不紊的完成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