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淀法院依法對原告優揚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揚州鳴人工藝品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作出判決。海淀法院經審理認定,鳴人公司為涉案產品的銷售商,未經許可在其天貓店鋪中展示、銷售涉案產品,侵害了優揚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發行權,判決鳴人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0元。如果喜歡一品知識產權的文章,可以關注一品知識產權商標在線查詢?網,更多精彩的資訊等著您!
原告優揚公司訴稱,其經阿德曼公司授權依法享有小羊肖恩系列卡通形象(以下簡稱涉案作品)著作權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占許可使用權。優揚公司發現鳴人公司在其經營的天貓商城店鋪“朵朵象旗艦店”(以下簡稱涉案店鋪)銷售使用小羊肖恩形象的商品(以下簡稱涉案產品),侵害了優揚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發行權和復制權。故要求鳴人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1萬余元。
被告鳴人公司辯稱,鳴人公司在起訴前已經將涉案產品下架,也不再展示涉案卡通形象;鳴人公司銷售的涉案產品不屬于作品原件和復制件,也不是美術作品,亦沒有通過信息網絡上傳到服務器中供用戶瀏覽,故并沒有侵害優揚公司的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涉案產品的銷量僅為30件,產品單價為15-45元,優揚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過高。不同意優揚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優揚公司經阿德曼公司的許可,享有“小羊肖恩”系列等卡通形象著作權的獨占許可使用權,有權提起本案訴訟。經比對,涉案產品的造型與涉案作品基本一致,構成實質性相似。根據在案證據,鳴人公司為涉案產品的銷售商,其未經許可在涉案店鋪中展示、銷售涉案產品,侵害了優揚公司就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和發行權。關于優揚公司主張鳴人公司侵害其復制權的主張,現有證據顯示涉案產品的生產主體并非鳴人公司,優揚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涉案產品的生產與鳴人公司有何關聯,故對優揚公司主張鳴人公司侵害復制權的主張不予支持。(來源:海淀法院網 作者:王棲鸞、李園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