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58速運”升級更名為“快狗打車”一事曾引發爭議,該品牌也是58到家推出的同城貨運品牌。 作為“58”品牌的創始者,北京五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下稱“北京五八公司”)卻因有獲準注冊的近似商標,在申請注冊第9類“58速運”商標時遇阻。如果喜歡一品知識產權的文章,可以關注一品知識產權商標查詢 網,更多精彩的資訊等著您!
4月3日,南都記者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在北京五八公司訴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案一審中,北京五八公司的訴訟請求被駁回,法院認為商評委對其申請的第9類“58速運”商標作出的駁回復審決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2017年7月,商評委作出關于“58速運”商標的駁回復審決定,認為訴爭商標構成《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的情形,即申請注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商評委參考了兩個引證商標,一個是由四川省綿陽西南自動化研究所于2001年申請的“五八科技”商標,另一個是由北京網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申請的“服務58FUWU.COM”商標。上述兩商標與北京五八公司于2015年11月申請的“58速運”商標均是第9類商標,指定使用商品包括計算機、計算機硬件、計算機游戲軟件等。
第38類“快狗打車”商標已獲初審。
在起訴時,北京五八公司稱“58速運”商標是對其在先注冊商標的發展和延續,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在構成要素、含義、整體視覺等方面效果存在明顯差別,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另外,訴爭商標經過其長期的廣泛宣傳、使用,已經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該商標已經與原告產生了唯一對應的關系。
商評委辯稱,其作出的被訴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為訴爭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三十條所指情形。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顯著識別部分均為五八或58,讀音相同,“速運”與“科技”、“fuwu”缺乏顯著性,相關公眾在隔離比對的狀態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區分,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如共同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造成相關公眾混淆或認為存在關聯。因此, 被訴決定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并無不當。
綜上,法院認為北京五八公司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予以駁回。
2018年8月,“58速運”品牌升級為“快狗打車”,運輸車輛也需按要求統一更換車貼為“快狗打車”。南都記者從中國商標網查詢系統獲悉,2018年8月,北京五八公司的關聯公司——天津五八到家貨運服務有限公司申請了就多個類別申請了“快狗打車”商標。以第38類“快狗打車”商標為例,該商標初審公告已于2019年1月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