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商標法》 的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而商標局在受理撤銷(行內叫做撤三,以下簡稱:撤三)申請之后,會向商標持有人發出《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商標持有人應于兩個月內向商標局提交近三年該商標在核準使用商品或服務上的使用證據,或者證明存在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三年前,筆者曾經代理過一起商標撤銷案件,商標持有人是一家互聯網公司,專門從事計算機編程、計算機軟件開發等業務,商標持有人接到商標的舉證通知后迅速的聯系到我們,并委托我們協助他們準備使用證據。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于是,筆者根據經驗讓商標持有人準備近三年該商標在核準服務上的使用證據(盡量提供原件),包括在核準服務上使用的發票、合同,然而商標持有人作為一家服務型企業往往沒有實物產品,于是筆者建議商標持有人提供了公司帶有商標的宣傳冊、團建服裝、名片以及公司的店招照片等。
其次,筆者也從網上找一些商標持有人的宣傳資料用以證明商標持有人商標的使用。
收到商標持有人的證據后筆者按照使用的先后順序制作了證據目錄并提交給了商標局。
最終商標持有人收到了商標局的決定書:“商標持有人在規定期限內提交商標使用證據有效,決定該商標在計算機編程、計算機軟件開發等服務上的注冊不予撤銷”。
近日,這家互聯網公司的同一件商標又被人提起了撤銷,這家公司的負責人于是給筆者打電話,詢問筆者還能否繼續代理該案件,因為這個撤銷案件與三年的撤銷案件一致,筆者建議互聯網公司繼續按照原來的思路去準備證據,準備完證據之后。
筆者協助做下整理,沒有必要再次委托,互聯網公司采納了筆者的建議,由筆者給做最后的審核,就這樣,由互聯網公司自己把使用證據提交了商標局。
不日,商標局下發決定,該商標的使用證據合法有效,最終不予撤銷。
由上述,筆者代理經驗來看,建議企業增強商標管理意識,重視商標使用,預防“被撤三”風險,對此,筆者有兩點建議作為參考:
一、做好商標使用證據的保存,最少保留連續三年的;
二、如果公司經營地址變更的話,應及時到商標局提交地址變更申請,以保證該地址可以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發文,及時維護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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