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條件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自身必須具備的屬性要求,形式條件則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文件和手續等程序方面的要求。
實質條件
? ? 發明或實用新型
? ? (一)新穎性(novelty)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滿足新穎性的標準,必須不同于現有技術,同時還不得出現抵觸申請。
1.現有技術。現有技術是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公開的技術。技術公開的方式有三種:
光盤、照相底片等。公開披露技術信息,是指技術內容向不負有保密義務的不特定相關公眾公開。公開的程度以所屬技術領域一般技術人員能實施為準。
2.抵觸申請。抵觸申請是指一項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已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并且記載在該發明或實用新型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先申請被稱為后申請的抵觸申請。抵觸申請會破壞新穎性,防止專利重復授權。
3.不視為喪失新穎性的公開。申請專利的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6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二)創造性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必須與申請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在技術方案的構成上有實質性的差別,必須是通過創造性思維活動的結果,不能是現有技術通過簡單的分析、歸納、推理就能夠自然獲得的結果。發明的創造性比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更高。創造性的判斷以所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的知識和判斷能力為準。
(三)實用性(utility)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它有兩層含義:第一,該技術能夠在產業中制造或者使用。產業包括了工業、農業、林業、水產業、畜牧業、交通運輸業以及服務業等行業。產業中的制造和利用是指具有可實施性及再現性。第二,必須能夠產生積極的效果,即同現有的技術相比,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能夠產生更好的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如能提高產品數量、改善產品質量、增加產品功能、節約能源或資源、防治環境污染等。
(四)其他條件
比如說明書需要對申請專利的技術公開充分等。具體需參閱最新的《專利法》和《實施細則》。
二、形式條件:
專利權取得的形式條件是國家專利行政部門做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
專利權的取得必須要滿足上訴條件,因此,為了盡快獲得專利權,建議用戶在申請專利時提前熟知相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