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商標是能將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和服務區分開的標志,它是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聲音、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商標作為一種大眾傳播的視覺符號,具有鮮明的特征且有特定含義,并且需要以簡潔的形象,鮮明的傳達它所具有的特定性息。例如nike就是一個勾,阿迪就是三條杠,奧迪就是四個圈,它們都通過長期廣泛使用獲得了認可。
但隨著科技的發展,近些年在傳統二維平面商標基礎上又發展出了“位置商標”、“立體商標”、“顏色組合商標”、“聲音商標”等表現形式活潑新穎的新型商標。今天我們就來談談何為“位置商標”。
有一些商標,它們本身的圖案不具有特色,但由于他們總是出現在物體上的特定位置,久而久之被消費者認可為獨特的品牌特征。這就是“位置商標”,一般被認為是指位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的特定位置,由立體形狀、圖形、顏色或以上要素的組合所構成的可視性標志。
具體而言,“位置商標”又分為立體形狀位置商標、圖形位置商標、顏色位置商標和組合位置商標。國際上首次明確承認位置商標并將其納入可注冊商標范圍的是《商標法新加坡條約》及其實施細則。
日常生活中,我們見到過不少“位置商標”,只是之前因為不甚了解而沒加注意罷了。比如,阿迪達斯運動服衣袖上的條紋設計就在美國申請注冊了“位置商標”。
盡管在中國,目前尚沒有類似的商標類型,比較接近的一種是顏色組合商標。《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以顏色組合申請注冊商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并提交文字說明”。
顏色組合商標,是指由兩種或兩種以上顏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順序組合而成的商標。構成顏色組合商標的基本要素是顏色,而且是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顏色。獨特新穎的顏色組合,不僅可以給人一美感,而且具有顯著性,能起到表示產品或者來源的作用,也能起到區別生產者、經營者或者服務者的作用。對此,2017年新《商標審查及審理標準》舉出了兩個例子,其中第二個例子就是“用虛線圖形輪廓表示顏色使用位置并附加商標說明”。具體如:
其商標說明為:該顏色組合商標由綠色和黃色兩種顏色組合構成。其中綠色為Pantone 364C,黃色為Pantone 109C。綠色用于車身,黃色用于車輪。虛線部分用以表示顏色在該商品上的位置,車輛輪廓和外形不是商標構成要素。
申請商標是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中的一部分,而商品的一部分無論作為二維標志平面商標還是作為三維標識立體商標,再者說是作為顏色商標或者三者的結合申請注冊,只要能夠證明,該標志已經通過使用使消費者能夠通過它來識別商品的提供者,那么立體形狀位置商標是屬于可注冊的商標類型,但其最終能否得以注冊,歸根結底還是看其是否具有顯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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