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第12批4件指導性案例,為各級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提供參照。
這4個案例(指導案例57-60號)依次是: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訴浙江創菱電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訴重慶市合川區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曉華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戴世華訴濟南市公安消防支隊消防驗收糾紛案,鹽城市奧康食品有限公司東臺分公司訴鹽城市東臺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處罰案。如果對于商標申請問題有任何疑問,歡迎前來咨詢,我們這里為你提供免費查詢商標,我們可以為您提供專業的指導性意見。
其中,指導案例58號,即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訴重慶市合川區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曉華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涉及“老字號”保護問題。法院經審理查明,開業于1898年的同德福齋鋪,在1916年至1956年期間,先后由余鴻春、余復光、余永祚三代人經營。重慶同德福公司成立于2011年,法定代表人為余永祚之子余曉華,該公司是“余復光1898”圖文商標、“余曉華”圖文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而成都同德福公司的前身:合川市桃片廠溫江分廠于1998年獲準注冊了“同德福TONGDEFU及圖”商標。兩年后,該商標的注冊人名義經核準變更為成都同德福公司。成都同德福公司的多種產品外包裝使用了“老字號”“百年老牌”字樣。
最后,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成都同德福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虛假宣傳行為,并就其虛假宣傳行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連續5日在其網站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法院最后的裁判要點指出,與“老字號”無歷史淵源的個人或企業將“老字號”或與其近似的字號注冊為商標后,以“老字號”的歷史進行宣傳的,應認定為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同時,與“老字號”具有歷史淵源的個人或企業在未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前提下,將“老字號”注冊為個體工商戶字號或企業名稱,未引人誤認且未突出使用該字號的,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或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