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三答辯(撤銷三年不使用商標答辯)是被申請撤銷主體針對提出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的申請人而做出的回應,撤銷三年不使用商標廣泛的存在于商標紛爭之中,很多主體通常是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對商標提出撤銷申請,從而讓自己具有使用權或者讓自己有重新注冊的權利。
而撤三答辯就是被申請人針對撤銷申請提出異議,收集自己過去三年有使用過商標、許可他人使用過商標、或者有不使用商標的正當理由的相關證據材料對申請人提出質疑并進行答辯。
如果答辯成功,將可以繼續維持商標專有權和使用權主體不變(之所以說可以而不是一定是因為即使商標答辯成功撤銷申請人還有可能提出撤三復審申請)。
而如果答辯失敗或者不答辯(即使預料到自己答辯會失敗,也最好去做答辯,因為去做答辯會增加的成功率,如果不作答辯將讓審理員更加偏向于申請人,對你是不利的。
答辯失敗后,撤三程序正常進行,并不一定導致你商標撤銷,你可以向商評委提出撤三復審,如果仍然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可以進一步向人民法院起訴商評委。
不過有一點是需要注意的,如果你確實找不著過去三年有使用過商標的證據,建議答辯人別走這么多程序,因為這么做付出的成本巨大,無論是時間還是金錢成本),商標被撤銷后的后果就是被申請人失去對商標的專有權。
撤三答辯的三個理由怎么找呢?撤三答辯需要注意什么?
1、找出自己三年中有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將商標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睆谋举|上講,商標的使用應該是具有商業意義的使用,因此企業單純的商標注冊信息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所作的權利聲明不應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只有在實際的商品、服務交易中產生的使用證據材料才具有證明力。
商標的使用證據材料首先要符合以下要求:
第一、證據材料上要有被申請商標的標識。否則,不能證明被申請商標的使用情況。
第二、證據材料上要能夠顯示出被申請商標的使用者。
第三、證據材料反映出的必須是將該商標使用于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上。
第四、證據材料必須是在所要求的連續三年期間內產生的,即從申請撤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
第五、證據材料必須是原件或者經過公證的復印件。
一般而言,商標使用證據常包括:企業在所要求連續三年內標注有企業詳細商標名稱的交易發票、簽訂商標注冊號和名稱的相關合同、電視或者報紙廣告或者其他廣告證明證據等、產品檢驗或者質量檢驗掃碼等證據材料及其他能證明企業使用過商標的材料。
2、找出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證據材料,被許可人使用商標的,也視為商標注冊人的使用,但應明確反映出商標注冊人與被許可人之間的許可使用關系。
3、找出商標注冊人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發的《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若干意見》)第20條規定:“如果商標權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等客觀事由,未能實際使用注冊商標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標權人有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并且有實際使用的必要準備,但因其他客觀事由尚未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均可認定有正當理由。”2014年5月1號《商標法》第六十七條將未使用的正當理由界定為“不可抗力;因政府政策性限制停止使用的;因破產清算停止使用的;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p>
4、要在規定的答辯時期內完成相關證據的收集(為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