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由此可見我國《商標法》把注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規定為商標撤銷事由,此舉的本意是清理閑置商標,促使商標注冊人真正使用商標,讓商標發揮出識別的功能。同時在法條中也表明了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才會被撤銷,那么有正當理由的情形下,商標可以不被撤銷。哪些理由為正當理由呢?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 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正當理由:
(一)不可抗力;
(二)政府政策性限制;
(三)破產清算;
(四)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光看法條可能峰蜜兒還是會覺得比較模糊,下面小倩就一一為大家解說。
第一種: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獲得商標權力后,發生了商標權利人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無法控制、無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戰爭、車禍等)或自然災害(如地震、火災、水災等),以致于商標權利人無法將商標進行使用的情形。
第二種:政府政策性限制
政府政策性限制范圍相對較廣,總的來說就是受政府政策的影響。比如:政府的征收、政策的變化、國家出現政權的交替等導致商標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
第三種:破產清算
破產清算是指宣告公司破產以后,由清算組接管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處理、分配。如果由于破產清算導致商標沒有進行正常使用,屬于正當理由。
第四種: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個案認定情形較多,比如眾所周知的中國商標申請量連續15年領跑全球,截止2016年底:有效商標注冊量為1237.6萬/件。這就導致很多商標注冊成功后不會進行使用,由于《商標法》規定連續三年不進行使用的情況其他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進行撤銷,通過這種程序商標被撤銷的幾率很大。如果在撤銷期間,商標權利人將商標轉讓給他人,轉讓成功后商標卻被撤銷掉,此時受讓方便可以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申請復審。
以上四種便是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正當情形,根據它們構成的要件基本上可以概括為“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
其實只要你屬于法條規定的正當理由,那么就一定要權利用盡爭取自身的權益。除此之外,對于第四種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的舉例中我們可以看出,注冊商標在有效期內進行有償轉讓的情形較為普遍,受讓方一定要注意商標在先的權利穩定情況,這樣才能避免出現高價買入有“瑕疵”的商標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