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申請的撤回是指已經辦理申請商標注冊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可以在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前,申請人可以撤回其申請。
申請撤回正在注冊的商標的途徑
1、申請人可以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2、申請人可以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
辦理步驟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愿選擇任何一家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查收準予撤回通知書
申請書件的準備
申請撤回商標注冊申請的,應提交如下書件:
1、撤回商標注冊申請書并加蓋單位公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名,并由經辦人簽字;
2、原受理通知書;
3、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或者加蓋申請人印章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
4、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并出示原件,在申請書上當面簽字;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商標撤回注意事項
1、提出撤回商標注冊申請的申請,不需要繳納規費,但申請時已經繳納的規費不予退回;
2、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已經刊登注冊公告的,申請人不能撤回該商標的注冊申請,而應當辦理注銷注冊商標手續;
3、商標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原件如果因污損、丟失等原因未能交回的,應當在撤回商標注冊申請申請書上注明;
4、撤回商標注冊申請的申請人應當為商標注冊申請人,申請人名義發生變更的,在申請撤回商標注冊申請時應當以變更后的名義申請撤回,同時必須提交相關的變更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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