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深圳注冊公司注冊資本的最新規定,注冊公司須知:實繳制已改為認繳制。
修改后的《公司法》中,最突出的亮點就是將企業注冊資本的實繳制更改為注冊資本認繳制。
根據有關規定:除了法律和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對企業注冊資本的實繳有另行的規定之外,撤銷了關于企業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兩年之內繳足出資,投資類型公司應當在5年之內繳足出資的規定;撤銷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記載于公司章程。
1、刪去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實收資本”;
2、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3、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應為在企業登記機關所登記的公司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4、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和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
1、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制。除了另有規定之外,撤銷了關于公司股東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兩年之內繳足出資,投資公司在五年之內繳足出資的規定;撤銷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出資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