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投資人個人身份證明及個人U盾;
3、《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設立申請前已經辦理名稱預先核準的須提交);
4、對于從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報經有關部門審批的業務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證明。
5、深圳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2、受理、審查與決定:
有關登記機構應當在接受到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內受理審查,并作出核準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若予以核準的就會發放營業執照;不予核準的則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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